2023年双软评估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7 11:35:42        浏览次数:7129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

 

关于启动2023年厦门市双软评估的通知

我市各相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根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软协[2022]6号文授权,我协会为厦门地区受理机构。

我协会将28日起开展2023双软评估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分开或一起申请软件企业评估、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品延续各项申请都可以分开,无先后顺序。

 

一、评估对象

自愿接受行业评估的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评估不享受任何政策或者补贴。

 

二、评估方式

  在线提交申请,申请地址http://xmsr.xmsia.cn/

 

三、评估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和《软件企业评估规范》(DB3502/Z 031--2015)、《软件产品评估规范》(DB3502/Z 032--2015)。

注:本年度评估的软件企业的指标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政策原文见第八点)

 

四、本年度评估时间

4.1、系统开放时间20230208日至2023092616:00

(系统将于9261600后正式关闭,不再接受申请)

注:其中第一批线上提交时间截止2023年5月5日16点整,届时系统会关闭,6日上午9点再次启动。

纸质资料提交为初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递送因企业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纸质资料,无法上专家评审会,视为企业方自动放弃,相关费用概不退还。

自2023年6月12日起,我协会双软评估取消提交纸质资料环节,企业需在评估系统上传委托函(法人签字+盖章),流程直接进入下一环节

4.2、评估时间表

批次

发证时间

纸质材料递送时间

第一批

6月

初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递交

第二批

11月

注:

4.2.1上年度有申请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遇到旧证书到期新证未发,在企业纸质资料提交后协会将免费为企业开具评估受理证明(本证明不代表企业通过评估)。

4.2.2 本年度企业申请时间有延长,但发证时间有调整,请有需要证书的企业务必提前做好证书申请工作。

 

五、评估收费标准(评估为企业自愿申请,如企业确定申请相关费用提交线上申请前转账到协会对公账户,缴费回单截图上传到在线系统“其他材料”一栏

企业类别

软件企业评估

软件产品评估

软件产品延续

非会员企业

1600/

1000/

500元/个

普通会员单位

800/

500/

200元/个

理事单位

600/

300/

200元/个

理事长单位

400/

100/

200元/个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200/

50/

200元/个

*注:

5.1 会员企业享受双软评估优惠价的前提是指:在提交申请时已缴纳2023年会费的会员企业。

5.2 提交申请时,入会未超过6个月的新会员,无法享受双软评估优惠。

5.3软件企业评估结果不通过或已初审但因企业方原因中途放弃申请的情况都不予退费请企业在申请评估前请慎重考虑

 

六、对公转账账户、申请开具电子发票信息

1、我会接受对公转账,相关费用请转入如下账号

户名: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账户:4100200119200028091

开户行:工行软件园支行

2、我会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将发送到系统对应联系人邮箱或者手机如未收到发票,请加微信客服189-6542-0391留言,我们将统一处理

 

七、评估流程(请认真阅读)

第一步:认真阅读通知、相关政策条款

1、详细了解本年度双软评估通知;

2、评估为付费申请,一经审核后相关费用概不退还;

3、申请前企业应先确认相关资料是否已备齐,特别是申请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相关指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政策原文见第八点5

4、确认申请后缴纳相关费用,费用见第五点。

第二步:在线填写申请

1、根据企业要申请的项目,对应进入相关申请界面;

2、请务必认真严谨如实填写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给予3年不予评估的处罚并做行业通报

3、务必资料齐全再提交,因资料不齐全而随意提交网上申请,视为恶意刷系统行为,协会有权终止该流程,当年度不再接受该司申请且给予2年内不予评估的处罚

4、资料准备齐全后,点击提交,耐心等待协会审核。

第三步:协会网上初审

1、受理时间3-10个工作日,越临近相关批次截止时间审核周期越长,请企业务必妥善安排好提前做好申请规划,如相关周期内提交超过负荷,导致相关批次无法发证的,最后3天提交企业的申请,协会有权退款并终止流程,其中第一批的企业,协会会与之协商是否延后到第二批或终止申请。

2、按企业每次提交顺序审核(包括退回后)。【鉴于以往经验,请申请企业尽量不要在截止日最后一周提交】

第四步:递交纸质资料

自2023年6月12日起,我协会双软评估取消提交纸质资料环节

1、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资料,按提交纸质资料要求,携带申请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到协会(观日路33号612)提交资料,不接受邮寄!

2、因企业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纸质资料,无法上专家评审会,视为企业方自动放弃,相关费用概不退还。

第五步:现场审核(仅针对软件企业评估)

1、协会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2、企业根据协会通知,准备好相关纸质资料,以便现场备查。

3、现场需要准备什么以通知为准

第六步:专家审核

1、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无需参与,如有特殊情况的企业,需要到专家评审会答辩的,协会也会提前通知

2、相关专家评审结果会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及协会官网公示

第七步:发证

1、公示期后的5-10个工作日领证,具体以协会发布的领证通知为准。


八、相关附件查看及下载

1、国家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365.ht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http://www.gov.cn/xinwen/2017-11/25/content_5242200.htm

(3)国发8号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04/content_5532370.htm

(4)《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文: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17/content_5570401.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https://www.miit.gov.cn/jgsj/xxjsfzs/wjfb/art/2021/art_d148ef70d47447199babc08fad3ec04e.html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文(第37页,最新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表格)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3636/content.html

2、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443 

本文仅做参考,具体指标口径指标见第八点5))


3、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444 

4、软件企业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什么资料要看这条!!!)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447 

5、软件产品评估与软件产品延续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什么资料要看这条!!!)

(1)软件产品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448 

(2)软件产品延续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807 

产品有效期为5年,企业可根据自己证书上的发证日计算什么时候到期,为方便企业,已过期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同样可申请延续。

6、2023年双软评估相关材料下载链接原标题为:2022年双软评估相关材料下载

http://www.xmsia.cn/Pages/Home/NewsDetail.aspx?rowId=803 

7、请务必与事务所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研发费用归集表请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修订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见上述国家政策第八点(6)】,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吴、小黄0592-2136048 2031328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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