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Xiame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MS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厦门登记注册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商贸、科研教育和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厦门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软件产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33 号 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为促进行业自律,帮助会员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做好本地的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
2.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行业调查,协助政府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本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
3. 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
4. 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5. 组织厦门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
6. 组织讨论软件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7. 组织探讨软件园发展的有关问题,协调软件园内外企业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8.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通过各项行业资质认证。
9. 推荐优秀软件产品,培育品牌产品。
10. 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工作。成立专业委员会, 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11. 在政府支持下,紧密依靠企业,制定厦门市地方性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软件有关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协会,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从事与软件行业有关的单位(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各一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同协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
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通过秘书处领导本会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2. 审查本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13. 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14.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1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8. 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9.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10.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 4 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5 月 7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