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4 17:36:06        浏览次数:239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它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至二十六条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软件骨干企业奖励项目

    一、骨干企业销售增长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

    2.申报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

    3.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不满五年的。

    (二)奖励标准:

1.自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年度起,对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档次

年增长率

年度销售收入(亿元)

奖励金额(万元)

1

10%--20%(含)

1—3(含)

100

3—5(含)

120

5-10(含)

140

﹥10

160

2

20%-25%(含)

1—3(含)

120

3—5(含)

140

5-10(含)

160

﹥10

180

3

25%以上

1—3(含)

120

3—5(含)

150

5-10(含)

180

﹥10

200

 

2.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10%的年度不予奖励。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的申报要提供所申报年度及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二、经营管理团队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企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二)奖励标准:

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五条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荣誉或资质认证的软件企业:

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

5.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软件企业;

6.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

7.产品获评为“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入选“全国软件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入选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和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对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产品获评为“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及资质认证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2.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超过该年度销售收入的10%,且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附件2);

3.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软件产品获评“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

(二)奖励标准:

每个优秀软件产品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获评为“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奖励项目

一、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项目获评为“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软件企业。

(二)奖励标准:

每个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应用推广奖励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软件企业;

2.入选示范项目在厦门市以外区域推广应用,且厦门市以外区域年销售收入超过20万元的;

3.入选示范项目三年内。

(二)奖励标准:

每年按其承接市外项目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入选“厦门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年度厦门以外地区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第九条软件产业重大专项补助项目

一、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补助

(一)申报范围:

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和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包括:

1.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化

2.云计算应用及产业化

3.移动互联网应用及产业化

4.北斗导航应用及产业化

5.智慧城市与物联网应用及产业化

6.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化

7.数字内容与数字新媒体产业化

8.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产业化

9.“两化深度融合”产业化

10.信息消费产业化

11.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

12.嵌入式系统软件产业化

13.ICT技术培训产业化

以上重大项目方向可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入超过500万元,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2.具备开展产业化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

3.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4.同一系列产品的研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采用直接补助等方式,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申报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前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申报前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二、制定标准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主要参与单位,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

2.制定的标准是近两年内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

3.申报软件企业在标准制定起草的单位中是唯一参与该标准制定起草的企业单位或者为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主导制定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属于同一标准的不同部分按一个标准计算。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软件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奖励申报表》(附件3);

3.标准公布的官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地方配套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且在申报年度获得国家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扶持项目的软件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对获得国家扶持的项目,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给予不超过资助金额50%的配套补助,单一项目市级配套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2.对同一项目,国家、省、市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单位自筹投入部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扶持资金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国家扶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和软件产品登记补助项目

一、软件企业认证补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通过CMM/CMMI(3级和3级以上,或认证升级)、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软件企业;

2.认证辅导机构需获得国际认证机构授权或认可;

3.已获得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补助标准:

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的认证费用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认证(或认证升级)的合同、付款证明复印件;

3.通过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4.认证机构资质证书或获得国际认证机构授权或认可文件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二、软件产品登记补助

(一)申报条件:

已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通过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的软件产品评测,并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每个产品给予开展该软件产品测评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评测报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开展软件产品测评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人才政策

按照《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厦信软〔2013〕114号)执行。

第三章 壮大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租金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或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台港澳地区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2.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3.租赁办公场所,并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二)补助标准:

自落户厦门后第一次租用办公用房之日起三年内,按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3.在厦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4.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5.在厦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开办费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近两年由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

2.近两年累计实际到位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完成商事登记手续或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二)补助标准:

至申报年度累计实际到位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一次性补助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一次性补助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已在厦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3.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4.在厦公司(机构)设立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5.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购买或租赁发票复印件;

6.在厦公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复印件(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扶持云计算产业发展

一、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建设经费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运营总部在厦门、面向企业或公众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

2.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建设期不超过三年、有明确的运营和盈利模式的在建平台。

(二)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支持和引进面向我市产业园区、中小企业、重要产业集群、台资企业及跨地域服务的第三方云计算平台。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已建成平台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或在建平台建设与运营方案;

3.企业申报前一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前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申报前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第三方云计算平台运营费用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运营总部在厦门、面向企业或公众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

2.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年运营收入不低于10万元。

(二)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平台年度提供云计算服务收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单个平台补助不超过三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3.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注云计算服务收入总额)复印件;

4.申报年度最大金额前10份的平台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入驻“闽台云计算产业示范区”企业国际通信线路费用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入驻“闽台云计算产业示范区”、租用国际通信线路从事云计算业务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从入驻“闽台云计算产业示范区”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租用国际通信线路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入驻“闽台云计算产业示范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租用国际通信线路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上星动漫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同一部作品在多个电视台多次播出只补贴一次,同一部作品在省级和央视都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补贴一次。若该作品先在省级电视台播出,并按标准获得每分钟750元的补贴,而后又在央视播出,可按照央视补贴标准申请每分钟750元的差额;系列作品只补贴一次。系列作品的认定以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为标准,即取得一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号即具备一次申报播出补贴的资格,一证一报,不得重复申请。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2.对于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3000元,在地区性院线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部作品多次重复播出的只补贴一次,按首次播出时长计算;同一部作品的系列作品可重复申报;同一部作品在地区性院线和全国性院线都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一次。

3.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国产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申报原创动画播出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行许可证与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名称一致;与电视台签署的动画片购买或播放权合同书复印件、电视台播出证明(含播出起止日期、集数、频道、播出时间)复印件,合同书和播出证明的作品名称一致;《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附件4);企业获得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发行许可证编号、播出频道、奖励金额);

3.申报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的,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与电影发行公司或央视电影频道签署的影片购买或发行权合同书复印件、影片收入证明(发票或转账证明)复印件;《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播出奖励申报表》(附件4);企业获得原创电影动画播出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播出院线或频道、奖励金额);

4.申报优秀动画片奖励的,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行许可证与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名称一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国产优秀动画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申报年度上线运营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二)奖励标准:

按该产品申报年度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运营合同或上线运营证明复印件、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线运营游戏收入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明细表》(附件5)、发票或转账收入凭证复印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3.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得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奖励金额)。

三、获奖作品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获得行业国际性赛事、国家或省级(包括厦门市)动漫游戏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赛事或评选奖励的作品;

3.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产优秀动画片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二)奖励标准:

1.级别设置

级别

等级(或名次)

奖励金额(万元)

国际性

一等(金奖或第一名)

100

二等(银奖或第二名)

80

三等(铜奖或第三名)

50

国家级

一等(金奖或第一名)

50

二等(银奖或第二名)

40

三等(铜奖或第三名)

25

省级和厦门市

一等(金奖或第一名)

20

二等(银奖或第二名)

16

三等(铜奖或第三名)

10

 

2.获得国家部委评选的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并获得资金扶持的,给予1:1配套奖励(不含商业广告动漫作品);

3.同一作品同一级别只申报一次,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申报国际性重大奖项的,要提供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国际赛事证明文件复印件、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3.申报国家、省级和厦门市奖励的,要提供赛事举办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动漫游戏作品的审批和许可证书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4.申报1:1配套奖励的,要提供国家部委评选文件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奖励资金转账凭证复印件,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5.企业获奖作品奖励情况明细表(获得年度、作品名称、奖项名称及赛事主办单位、奖励金额);

6.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每部动漫游戏作品获得以上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获奖作品奖励项目奖励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新招动漫人才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新招应届大学毕业生或新引进外地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年度社会保险金缴纳满半年,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已申报过本项目的人员、到企业实习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奖励标准:

按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新招动漫人才情况表》(附件6);

3.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注明所从事岗位)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动漫人才社会保险金缴交证明材料复印件;

5.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租赁软件园研发楼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厦门市动漫企业;

2.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

3.购买软件园二、三期研发楼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补助标准:

1.按实际使用软件园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获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年度企业员工1至12月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4.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获得过租金补助的企业需列明已补助明细表(包括租赁地点、面积、时间、补助金额),并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5.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参展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认定、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

2.参加国家动漫游戏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专业性展会;

3.已享受过我市其他部门参展补贴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补助标准:

按其参加展会的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动漫游戏展会组委会的参展确认材料复印件;

3.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如参展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费用列表、参展效果、2-4张不同角度拍摄现场照片等材料;

4.展位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机构);

5.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新媒体平台动漫游戏作品收入排名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新媒体平台上或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原创作者授权的。

(二)奖励标准:

1.对申报年度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作品,分别按动漫、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排名,实际收入金额在全市综合排名前10名的奖励10万元,第11至第30名的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同一作品在多个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的实际收入金额合并计算后按金额大小排序得出其全市综合排名;一部作品只奖励一次,新的奖励排名按自动递补原则补满30名;

3.收入金额以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出具的结算收入凭证为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运营收入和排名证明材料复印件;

3.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或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出具的作品运营合作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八、新媒体业务运营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新媒体平台上或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动漫游戏业务的企业;

2.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清晰、产权明确。

(二)奖励标准:

1.在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新媒体业务,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五年内,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档次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销售收入增长率

奖励金额(万元)

1

≥100

≥20%

6

2

≥200

≥20%

12

3

≥300

≥20%

18

4

≥500

≥20%

30

5

≥1000

≥20%

50

 

2.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年度不予奖励。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次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动漫游戏作品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3.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开具的申报年度和上一年度或前一次奖励年度的运营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4.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剥离组建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剥离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2.剥离组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3.剥离组建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30%。

(二)奖励标准:

对于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新组建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剥离组建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含软件业务收入专项)复印件;

4.申报年度最大金额前10份的软件业务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扶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一、采购本地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所采购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企业生产自用的;

3.所采购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是由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的。

(二)补助标准:

1.按照企业申报年度实际支付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但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得计算在费用总额中。

2.同一企业采购本市不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芯片和解决方案的费用可合并计算。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采购合同供货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流片补贴项目

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可按照《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69 号)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营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经国家、省或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申报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五年内,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档次

销售收入(万元)

年增长率

奖励金额(万元)

1

≥2000

≥20%

30

2

≥3000

≥20%

40

3

≥5000

≥20%

50

 

2.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年度不予奖励。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次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年度当年和上一年度或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纳税申报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项目

一、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面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人才服务、产权交易、融资服务、资质认定、产品评测、数据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

2.平台用户10家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

3.获得建设经费补助的平台,对本地企业使用平台的收费须减按50%的标准收费。

(二)补助标准:

对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补助

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2.运营经费补助

自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后3年内,按场地租金、电费、维护人员1至2人的工资等基本运营费用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服务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建设经费补助的,需提供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平台建设期间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请运营费用补贴的,需提供平台运营情况报告;场地租金、电费、维护人员工资支付等发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年度服务客户列表(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收入金额等),与至少10家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平台专职服务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从事岗位、到平台工作起始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证认可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报年度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4.平台前十大用户名单和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和产学研合作

一、获国家级、省级软件研发机构荣誉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包括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报告,如近两年获得名牌、专利、著作权等情况,重点研发课题产业化情况等。

二、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建站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情况报告。

三、课题研究补助项目

每年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课题研究。具体课题研究方向、申报方式、补助金额在每年申报通知中发布。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符合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方向、预期效益明显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产学研合作项目牵头单位为主申报;

2.合作项目在申报年度开发完成或在两年内可以完成的;

3.单纯委托产品检验测试类合作项目不予申报。

(二)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合作项目研究方案与进展情况报告;

3.合作项目合同、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鼓励培训产业发展项目

一、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培训机构开办费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机构在厦门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

2.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投入到位,申报年度培训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

3.与“福建省软件适用人才重点培训基地” 项目不重复申报。

(二)补助标准:

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不超过其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设立培训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复印件;

4.培训方案(含课程设置、学时、师资情况,招生、就业方案等);

5.年度培训学员明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班级、毕业时间、实训项目、实训起止时间、成绩、联系电话等) ;

6.申报年度培训学员被录用人员明细表(需被录用人员签字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培训学员被录用人员与录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培训人员房租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在我市开展培训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专业培训机构;

2.年培训学员400人以上、培训期限4个月以上,且与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学员占实际结业学员总数的比例超过30%。

(二)补助标准:

按实际结业学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助,专项用于补贴学员房租,每年每个培训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年度培训方案及执行情况(含学生住宿情况说明,2-4张不同拍摄角度的学生宿舍照片);

4.企业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租赁学生宿舍开支的专项说明)复印件;

5.申报年度培训学员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学员明细表(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培训项目、培训起止时间、结业证书号、就业企业名称、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 ,就业企业证明或30到40份就业合同复印件;

6.学生宿舍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加快软件产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鼓励软件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

一、获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荣誉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近两年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称号的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二)奖励标准:

首次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级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国家、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命名的文件复印件,产业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同意申报奖励意见函复印件;

3.园区规划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及近两年园区企业名单及产值统计报表。

二、软件产业孵化器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近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的,经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孵化器(加速器)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用于软件企业孵化的面积占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比率超过70%以上,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数达到或超过10个的;

3.孵化器(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补助标准:

自孵化器(加速器)建立后三年内,按不超过申报年度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在孵企业或团队的项目介绍、人员情况等;

3.孵化器场地购买或租赁相关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4.在孵企业或团队与孵化器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5.申报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当年孵化器投入情况专项说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软件园三期房租、人才补助

一、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补贴

(一)申报条件:

经审批新入驻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二)补助标准:

1.按租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入园核准文件、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

3.在软件园三期工作人员名单(10人以上)及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软件园三期用人政策

按照《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厦信软〔2013〕114号)执行。

第五章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大对软件产业金融扶持力度的相关政策,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支持台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台资在厦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投标时,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台湾母公司已取得的与投标项目有关的资质、台湾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函,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合议后,向市有关招标机构出具其资质能力的推荐函,参与招投标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支持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特色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和产学研联盟,对具备实际服务功能、构成紧密合作并对推动产业发展产生良好效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联盟,经绩效评估后,每年给予联盟依托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市场拓展活动、市场调查分析等。

项目申报时由联盟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材料包括:联盟介绍(含章程、依托单位介绍)、申请报告(含市场拓展活动材料或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

二、支持举办“两化融合”、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北斗导航等项目的对接、展示、研讨活动,引导企业拓展新兴市场。

第二十六条支持政策实施和绩效评估。安排政策实施工作经费,用于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

第六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作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形式审查、咨询等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根据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通知包括申报企业条件、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当年度申报项目、网上申报事项、材料要求、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初审。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初审意见。

(三)现场考察。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会同市财政、宣传和文化、人才以及受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包括材料原件、人员、场地、设备设施、项目和业务情况现场核对,形成现场考察记录。

(四)专家评审。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邀请财政、宣传和文化或人才等部门,以及受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大纲、初审意见、现场考察记录单和企业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联合审查。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会同市财政、宣传和文化或人才等部门分别召开联合评审会,邀请监察部门和受理单位参加。联合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逐项进行审查,形成联合评审结果。

(六)公示。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将联合评审结果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进行资金奖励或支持的项目单位、内容、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七)资金拨付。公示后,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监督检查。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或项目合同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承担单位不能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的,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终止项目继续执行并视情况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发现承担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实,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期内,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成电路(IC)设计销售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服务的销售收入。

    本实施细则所称销售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培训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销售收入按会计年度核算。

    本实施细则所指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是指省级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骨干企业或重点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软件百强企业、电子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认定动漫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省级软件重点企业;入选“国家特支人才计划”、“千人计划”、厦门“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工信部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重点监测企业、权威机构评选的细分行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等。

    本实施细则所指境内外知名研发机构是指:上述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省级以上科研院所。

    本实施细则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审计报告须经厦门市财政部门近3年内公布的、列入综合评价名单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本实施细则所称申报年度指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年度。例如,申报通知在2015年发布,申报年度即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原《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印发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0〕36号)废除,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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