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8 10:21:55        浏览次数:1466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商务外经〔2012〕128号

各相关企业:

  2012年我市外贸面临着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局面,尤其是欧美债务危机,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这将对我市外贸出口带来较大的冲击。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困难,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境外展览会开拓海外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调整和优化我市出口市场、商品结构,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特制定2012年我市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境外重点展项扶持政策

  2012年鼓励参加的境外重点展项20个(详见附件一),具体政策如下:

  (一)展位费补助。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重点展项的,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其他企业均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对组织我市参展企业达到10家、10个展位的本地组展机构(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下同),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我市参展企业达到20家、2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组展单位应在厦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统一厦门企业布展色彩、统一厦门整体标识、统一制作厦门企业宣传小册子,布展方案应事先提交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关于新兴展项的扶持政策

  为了继续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2012年鼓励参加的新兴展项30个(详见附件二),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企业展位费补助。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新兴展项的,中小企业和市重点企业除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同一个展会第一年参展每个展位补助8000元;第二年每个展位补助10000元,第三年每个展位补助1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每个展会最多支持3个展位;展位费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其他企业参照中小企业也享受上述补助。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对组织我市参展企业达到5家、5个展位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我市参展企业达到10家、1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参展企业达到15家、15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

  (三)新兴展项政策连续扶持三年。2010年新增项目扶持时间从2010年至2012年,2011年新增项目扶持时间从2011年至2013年,2012年新增项目扶持时间从2012年至2014年。

  三、关于项目申请及要求

  (一)新兴展项展位费补助的申请统一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部门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提交。

  (二)公共布展项目申请材料:1.申请项目资助报告;2.公共布展费补助申请表(附件三、四);3.与展位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4.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5.参展企业名单(出展前一周提供);6.展会照片;7.展会会刊等材料。

  (三)申请拨付的时间:申请机构和企业应在2012年7月15日前和12月5日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审后拨付。所有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12年重点展会

  附件二:2012年新兴展会

  附件三:《2012年重点展项补助拨付申请表》

  附件四:《2012年新兴展项补助拨付申请表》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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