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 [2017] 2号】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22 09:20:17        浏览次数:1807

    集府办【2017】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服务政策,解决“夹心层”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集就业创业,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且符合我区“4+X”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为准;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

3.持有厦门市和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且在相关技能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的本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者,必须是个人及配偶在厦均无自有住房且近5年在厦无住房交易记录。已在厦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我区人才房租补贴。

在厦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在厦已租住、购买或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公有住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已享受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人才补贴。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就业管理中心(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为我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企业人才的房租补贴标准为:

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5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博士毕业生、高级技师;

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硕士毕业生、技师;

第三层次人才每人每月6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985工程”、“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级工。

我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期限最长5年。

第七条  申领人才房租补贴的程序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申请表》;

(2)人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证复印件,未婚的申请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4)厦门市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家庭住宅总面积查询表。

2.企业申报。企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企业网站、厂务公开栏公示后签署意见,填写《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申报。

3.窗口受理。区就业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材料审核。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资收入、社保缴交、用工备案等情况。

5.社会公示。在集美区人民政府官网和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公示申请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的人员名单、申报情况及其补贴金额,公示期5个工作日。

6.部门会审。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经信局、商务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区重点办进行审核,申请人享受市级优惠政策情况,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接核实。在各相关部门会审均无异议情况下由区人社局做出批准决定。

7.拨付补贴。区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在申拨财政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租补贴拨付到企业人才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企业人才房租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3月份由个人向所在企业提出前12个月内的房租补贴申请,每年4月份由企业集中申报一次。

第九条  企业人才享受房租补贴在本市、区范围内按“就高从优”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人才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企业和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发现虚报冒领人才房租补贴,由区人社局追回被骗领的补贴资金,并停止该企业和个人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