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08 11:37:17        浏览次数:46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了《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10日征求了部分企业意见,现进一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2月10日前反馈意见建议至指定邮箱。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软件和数字产业处,2896586

  市软件行业协会,2138048,2031328

  邮箱:ljq@xmsia.cn

  附件: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30日

  附件: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5G通信等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进奖励

  (一)对国内市外软件和数字产业百强企业来厦投资注册的软件企业,实收资本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对参加国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并获奖的项目团队,在厦新设立独立软件企业法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奖励。

  对于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一企一策”支持措施。鼓励各区出台配套措施,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招商力度和落地服务。

  二、名城奖励

  实施软件名城创新提升工程,加快推进软件产品研发创新和应用创新。

  (三)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技术攻关和应用推广“揭榜挂帅”项目,对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的,按上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市总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对获得国家部委、福建省直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组织评选的软件类优秀(典型、示范)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获评年度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五)鼓励本市各行业、各领域开放应用场景,联合本市软件企业打造试点示范应用。对本市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本市应用的软件新产品和解决方案,按该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最近三年、最大三份合同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最高50万元,每年最多20个。该项奖励由软件企业和应用单位均分,奖励对象不包括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上述三项奖励,每家企业同类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支持。

  三、投资奖励

  加大软件企业投融资支持。

  (六)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的软件企业,对新组建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企业统计的,按纳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200万元。

  (七)软件企业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到账的资金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最高100万元。

  四、发展奖励

  (八)鼓励软件企业多做贡献,对年度营收增速10%以上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且年度企业所得额较上年度增量超过50万元的,按该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所得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年度增量。

  (九)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对年度营收首次超过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本市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软件企业快速增长。对月均营收不低于1500万元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且季度增速达10%、20%、50%、100%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增产奖励。

  五、特色补贴

  加大对数字内容、游戏运营、游戏出口、关键软件等特色产业的培育。

  (十一)数字内容。对研发和运营动漫、数字视听、数字阅读和VR/AR等数字新媒体内容的企业,年度对应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该收入的3%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十二)游戏运营。对开展游戏运营业务的企业,年度对应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该收入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开展原创游戏研发的企业,参照该标准执行。

  (十三)游戏出口。积极打造厦门游戏出口产业基地,对企业研发的游戏产品在境外上线所发生的渠道费用或通路费用,按该费用年度发生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渠道费用或通路费用取费标准不超过主流应用商店抽成比例。

  (十四)关键软件。对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纯软件型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按该软件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六、平台补贴

  鼓励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

  (十五)对经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

  七、标准补贴

  鼓励软件企业加强质量体系、标准建设。

  (十六)对首次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3级认定的企业,分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评估认证费用补贴。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的企业,分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评估认证费用补贴。

  (十七)鼓励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企业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制订,对作为第一企业参与方制订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编制费用补贴。排名第二、三的企业并实质参与标准制订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20%兑现。

  八、活动补贴

  打造一流的软件业发展营商环境。

  (十八)支持行业协会、领军企业在厦举办行业性、专题性的高端培训、研讨、赛事和论坛等活动,按照奖金、场地租金和专家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100万元,每年最多支持10场。

  (十九)对由国家部委主办和指导,并在厦举办的重大节、展、会、赛活动,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相关区、管委会给予配套资金补贴。

  九、自主可控生态补贴

  加快推动自主可控生态体系成熟,壮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二十)对我市企业购买鲲鹏、鸿蒙等本地自主可控产品和适配服务的,按照年度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每家集团企业最高1000万元。鼓励各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贴。

  十、新兴数字产业奖补

  加快发展新兴数字技术,加大新兴数字产业培育力度。

  (二十一)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5G通信等领域产业化发展,对上述领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后,且增速继续超过50%、100%、20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领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后,且保持以上增速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加快发展软件即服务(SaaS)新业态,鼓励企业基于第三方云平台提供“付费订阅”模式的软件服务,对云平台使用费用(抽成、租金等)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十三)加快培育元宇宙产业生态,鼓励本市企业开发三维数字空间、数字人、NFT数字资产等元宇宙应用,对软硬件总投入(或年度对应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且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元宇宙应用项目,按项目软硬件总投入(或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每年最多10个。

  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从2021年度起。

  本政策资金规模受年度财政预算总额控制,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核定兑现比例。入选福建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瞪羚”企业和申报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部省对应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标准的,参照部省标准执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奖励标准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经济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