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6:14:43        浏览次数:539

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日

  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分为创新路径和成长路径。创新路径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成长路径由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组成,是创新路径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申报组织、推荐审核、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区、管委会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审核、培育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发布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4)。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依托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专区”(http://py.xmsme.cn/),企业通过专区登录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更新相关信息,并享受本地相关配套服务。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由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区、管委会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半年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由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提出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我市除了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之外的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区、管委会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公告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工信局审核,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工信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由市工信局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组织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七条 各受理部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继续有效。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

    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4: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5: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doc